而又绝不忽视细节

       女人应该也完全能够成为领导者, 而不是做在下面耍手段的小人物, 而成为领导者首先应该拥有威严的气质。不怒自威并不是男人的专利, 女人同样也可以具备的。当一个女人具备了不怒自威的威严, 看起来更有气魄。不怒自威的女人是大气的女人。大男人由来已久, 小男人也不少见。小女人遍地都是, 大女人就比较珍贵了。这样的女人拥有不怒自威的超凡气度, 拥有" 主动、积极、独立" 的精神, 勇于承担, 能对

       自己的成败负责, 深深懂得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怒自威" 并不是拒人于千里之外, 让人觉得冷若冰霜, 毫无趣味可言, 而是具有一种令人敬重的气质, 在人群中如一道独特的风景, 拥有" 千帆一过" 般的惊艳, 令人耳目一新。在实际生活中, 她处理问题往往从大处着眼, 而又绝不忽视细节, 她所拥有和释放的柔情比任何一类女人都强烈, 而又绝不失去在原则问题上的庄重态度。

       " 不怒自威" 是一个女人做人的崇高境界。一般人都认为女人软弱可欺, 立场不坚定。这样女人在做领导者时就比男人多一层顾虑。或者有些女人把这种威严理解为骂街似的粗野, 遇事沉不住气, 表现得像个悍妇似的, 俗气得很。女人就是容易走极端, 也就是俗语所说的:" 厉害不到正地方上。" 高贵至王后与女王, 平凡至村妇都难逃这种女性的弱点。只有理性、修养能改变这种市井小女子的处世态度, 让一个女人想问题从大处、远处着眼。

       不怒自威为女人赢得他人自然的尊重。当别人尊重你的处境与利益时, 他才会对你有信心, 立刻答应你的请求。事成之后你感激对方, 赞赏对方, 彼此的关系怎么会不好, 你的气质又怎样会不好? 成为不怒自威的女人, 节奏、风度操之在己, 一切进度令人满意, 空出许多时间来调整情绪, 气质就是这样来的。就算当初的坚持不尽合理, 一旦你成功, 达到目的之后, 对方也因此沾了不少光, 当然不计前嫌, 因为当你快乐的时候, 也愿意分享愉快的心情给对方, 自然而然也让对方感染你的喜悦, 甚至你还会对陌生人变得慷慨无比! 不怒自威的女人会得到终身幸福, 从此以后无人敢欺侮你、怠慢你, 因为你不是省油的灯。别人反而愿意和你建立长久友好的关系, 因为你有本事, 也许会给他带来利益。

       如果你一开始温柔可人, 一切都在自己掌握之外, 最后再" 一哭、二闹、三上吊" , 大家只会觉得" 看不出来哦, 原来你是很可怕的女人" 。但是你如果始终坚持原则的话, 你会成功又快乐, 会变得更善解人意, 别人反而认为你" 其实很有气质, 是一个令人喜爱的女人" 。当一个威严的女人受到言语上的攻击时, 绝不顺应别人的攻击, 绝不进行直接的反抗。那将使她置身于敌人主控的战争, 进行一场稳输无赢的战役。一位女风险资本家召开会议, 欲向所有参与者报告一笔新交易计划的发展。然而她的合伙人却心存不同的想法, 在大家坐下之前, 她便截取了会议的主控权。事实上, 这正是举行这个会议的目的, 然而不待任何人有机会回答, 她便连珠炮似的继续攻击, " 我们是在紧迫的交货日期下定出目标。而我看不出你们有把握办得到。" 她的合伙人答道:" 我们有处理这些问题的计划。" " 可是我的出资就得冒风险, " 她马上反击。" 但是我们已经预备准时交货。" " 就算不能准时交货, 我们也拿你没办法。" 谈话如此持续下去。主持会议者所在乎的是建立自己的优势, 以便赢得更大的让步, 而合伙人也一再地中她的计, 不断地回应这些攻击, 就如同一把机关枪, 连续地吐出她的" 但是……但……" 最后, 这位投资家终于了解情况, 于是转守为攻。" 好吧, " 她说, " 假如你不相信我办事的能力, 你大可以退出这项交易。不如你现在就退出吧! " 就这样, 攻击者从此闭嘴, 而大家开始进行原定的议题。这就是女人树立自己权威形象的巧妙方法。

       吴仪, 在身任中国外经贸部部长时, 就是这类强硬的战士。她在首次会见与她同等职位的美方官员时, 竟命令对方" 坐下" , 而美方谈判者在惊愕之余居然马上从命。从此以后, 美国人在吴仪的面前都觉得她捉摸不定, 因为她打从一开始就占了优势, 不怒自威。

       根据现有的前提进行推理

       现代法治国家对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适用都有严格限制, 但并不反对有利于当事人的类推适用。

       之所以要设定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有许多原因,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反对法官造法, 以实现法治的目标。这一点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 因为在法治程度不高的情况下, 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则体系和内心信念, 法官造法只能背离法治的初衷。

       众所周知,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 而是创造法律。但是, 我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不一样, 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治已经走过了形式主义法学的初级阶段, 先例的拘束力原则以及对成文法的严格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官生活的一部分。而在我国, 大部分法官还没有经过概念法学的严格训练, 离高水平的法官造法阶段还有相当的差距。另外, 即使走过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 法官造法也是与人类关于法律的普适化方向相背离的, 只要存在法治, 就必然要求法律效力的普遍性, 这也是法律平等性的要求。美国法学家庞德说:" 这既是因为人们认为法学家和法官只能发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 也是因为基于社会利益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要求使法官或法学家适用法律时, 要根据众所周知的技巧, 根据现有的前提进行推理; 第二个因素是努力使法律表达人们向往的永恒不变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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