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百万高薪转投《体坛周报》门下

       过去" , 青春饭" 的职业大多指服务和娱乐行业, 而今, 由于新经济的崛起, 技术人员、网络营销、经纪人、基金经理、卡通画家、设计师、时尚分析师……哪个职业不需要青春的敏感与触觉? 哪个职业不需要青春的热血与创造力? 崭新职业群体给

       " 青春饭" 的定义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使之更加具有时代特性。这些吃着" 青春饭" 的人们除了时尚得体的外表, 同样需要靠真才实学和灵动的心, 才能让青春真正飞扬起来。比如前段时间, 原《足球》报名记李响, 以数百万高薪转投《体坛周报》门下, 轰动一时。生活中的李响是健康的, 工作中的李响是智慧的, 年纪轻轻的她绝对名利双收。

       而杨澜的聪明之处是她知道吃青春饭能给她带来的好处, 也知道青春饭如何能变成一座粮仓。杨澜从到中央电视台主持《综艺大观》, 再到美国求学, 再与吴征结婚, 然后夫妻再创办阳光卫视, 直到成为中国著名的富有女性, 是那么的短暂与顺利, 这到底有什么秘密呢?

       在一年之中, 杨澜成了福布斯的宠女, 阳光卫视刚开播就被列为" 全球最被看好的3 0 0 家小型企业之一" , 杨澜也被评为中国内地最富有的个人中的7 名。年轻女人的成功很容易遭到轻视, 何况第杨澜如此的顺利, 考上了好大学, 找到了好工作, 嫁了好丈夫, 有了好儿女, 非常符合中国父母给予儿女的最好前

       景规划

       杨澜的成功其中一部分得益于她的年轻, 无论是主持《综艺大观》还是创办阳光卫视。她演绎出了一个做成功女人的道理:趁年轻把能做的和想做的都做完, 无论是成名还是成家。

       目前青春一族的新职员们最希望公司的福利不是加薪, 不是晋升, 而是培训。因为现代女性明白, 貌美是短暂的, 职场竞争是激烈的, 更是无情的。只靠天生丽质, 只有放电没有充电, 最终一定会被淘汰。

       如今" 不再青春" 的定义不是美貌的逝去, 而是指因为知识、心态和能力等原因, 心理、观念、感觉呈现老态, 这才是最忌讳、最害怕的。知识是有价的, 美貌也是有价的。愚昧的女人如同浮在水面的一朵花, 靠出卖自己的美貌, 换得一碗廉价的" 青春饭" , 而聪明的女人知道如何追求永恒的" 青春" , 外秀兼内慧才是真正完美的超强组合。

       美貌只是青春的一部分, 而不是青春的全部。美貌不常在, 而青春常在。青春意味着朝阳, 青春意味着希望, 青春更意味着成功。青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时间所带给她们的是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 而这恰恰是她们保持青春的资本。这才是" 青春一族" 们生活的真谛。

       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

       由于阶级的局限和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虽有成功之处, 但失误也很多。具体讲,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综合法学对法概念研究的形式主义色彩很浓, 多是现象描述和逻辑分析, 虽将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但它并未对这些因素的丰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仅仅停留在相应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的重复上。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本质的研究实际上并未真正触及到本质, 也只是在现象的表层展开。它实际上是对法的质的规定性分析较多, 而对法的真正本质考察较少; 它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实际上是抽象地从微观的实证法规范角度进行的, 并未从整体上、从宏观上来认识法的本质; 它对法的性质及其作用等关注较多, 而对法的阶级性认识不足, 如博登海默就赞同庞德的观点, 认为:" 马克思理论将其侧重点完全放在了法律控制的阶级性方面, 而没有足够地重视这样一个事实, 即法律常常调节和调整的是相互冲突的群体利益。"

       第三, 综合法学认为是多个因素和价值观念在制约、决定着法律。这似乎是很全面、准确和公正的观点, 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因为决定法的因素并非是完全平衡、功能相当的, 这些因素对法的作用和影响是有主次之分、重点非重点之别的。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在所有影响法的因素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曾指出:"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但马克思等人也没有否认, 甚至包括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已。"

       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综合法学却囿于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 有意无意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理论, 认为马克思主义仅仅注意到了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而对法律发展中的其他因素却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权力关系、基本的生物事实、人类学资料、宗教信仰、意识和价值体系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明显的理性命令, 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分的社会分析综合法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也应当得到适当的考虑。

       的这种带有偏见且不求甚解的非科学态度, 无疑极大地妨碍了它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吸取科学营养, 以深化其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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