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证

       周武王打败殷后, 来到殷朝歌, 听说殷有个德高望重的长者, 于是前住探访, 问他殷朝灭亡的原因。长者回答道:" 大王想知道它, 那就定在今日中午我再告诉您吧。" 可到了中午, 却没见长者来。武王感到很奇怪, 周公恍然大悟似地说:" 啊, 我明白了。这个人真是一个君子! 他不想隐瞒事情的真相, 但也不想非难他过去的君主, 所以, 他就用这种方式告诉大王, 有约不遵守, 言而不守信, 这就是殷朝灭亡的原因。"

       " 沉默是金" 是句令人困惑的名言。说它正确, 为什么" 沉默的大多数"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用不明显, 在民主国家, 他们还可以用选票来发言, 在专制国家, 他们的意愿根本得不到尊重, 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证, 只好周期性地用暴力来" 覆" 一次" 舟" 。说它不正确, 的确又有很多人像那位长者一样, 通过保持沉默赢得尊重, 取得权力, 获得成功。

       沉默如何才能成金呢?

       其一沉默者本身要有份量。上例所示, 那位长者的行为之所以引起武王、周公的特别关注, 是因为他德高望重。今日的" 沉默是金" , 实际上也只对那些有影响的人有意义。因为他们的态度引人注目, 所以, 不论他们是说话, 还是沉默, 都有份量。沉默让人捉摸不定, 可能就更有份量。

       其二冷静沉着, 保持机动。邓小平在" 苏联东欧" 后提出了一些让世人耳熟能详的方针:冷静观察、站稳脚跟、沉着应变、韬光养晦、善于守拙、决不当头、抓住机遇、有所作为。俗话说, 言多必失, 对突发性的急剧变化, 更加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有所认识, 更加不能乱说乱动, 一旦说错做错, 就会陷入被动。因此, 古人说:" 君子不失足于人, 不失色于人, 不失口于人。是故君子貌足畏也, 色足殚也, 言足信也。" 现代博弈论还有一个著名的" 纳什均衡" 理论:" 当你知道别人的选择时候, 你就能作出对你最有利的选择。" 韬略之" 韬" , 真是不可不察!

       庄子带学生行经山中, 看到伐木工人正在砍伐树木, 却有一棵枝叶繁茂的大树没有受到工人的青睐。庄子问他们何以没有伐这棵大树, 工人回答:" 这棵树根本没有用处。" 下山之后, 庄子到一位老朋友家休息。老友相见, 分外高兴。主人连忙命儿子去杀一只鹅款待。儿子问:" 一只会叫, 一只不会, 杀哪一只? "

       父亲说:" 杀那只不会叫的。" 第二天, 学生们问庄子:" 昨天山中那棵大树因为没有用处, 所以没有被砍伐, 而今主人家的鹅却又由于没有用处被宰杀。请问老师, 您是以什么样的态度作为处世之道呢? " 庄子笑着说:" 我将自己处于有用和无用之间, 看似有用, 又似无用; 看似无用, 又似有用。不过, 这仍难免有害, 如果能心怀道德以待人处世, 就决计无害了。" 我们行事, 当然是越有意义越好。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 一件事, 如果发展太快, 效益太明显, 的确也有副作用。一位留法中国学生介绍说, 法国人爱认错。有一次, 他没有租用电话, 账单上却出现了1 9 法郎租用电话费用, 他便前往电话局交涉。接待人员虽不知道详情, 却坦然承认可能是电话局的错, 并估计是往电脑里输入数字的工作人员疏忽了, 打错了房间的号码。后来, 问题查清, 果然是电话局搞错了。负责处理此事的营业员特写信代电话局向中国留学生道歉, 承认营业室的工作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并减少中国留学生的部分电话费, 以做为他无故跑一趟电话局的补偿。这位留学生还发现, 法国人不但爱认错, 而且很少抱怨和批评别人。他在法国很少听到诸如学生因考试迟到而抱怨天气或堵车, 也没有见过谁不小心踩上了狗屎而责怪邻居为什么在这儿遛狗。他分析, 这可能是法国人认为碰上了不愉快的事, 再去强调客观已于事无补, 而这时扪心自问有没有错则可避免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旅法几年, 他很少见过法国人在公共场合吵架。他认为, 法国这个民族长期奉行的自我检讨习惯,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际交往中的磨擦。中国人历来喜欢" 和为贵" , 在今天这个世界, 全世界人民更是热切地盼望和平。而要求得这珍贵的" 和" , 多认错, 少责人是一种不可少的策略。多认错, 如果错误真的是在自己方面, 那就争取到了主动; 如果不是, 有错的一方也会向你表示谢意或敬意。更为常见的现象, 往往是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先认错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主动一些。死不认错, 横行霸道, 再强大也会招祸上身。因此, 中国古人说得好:" 完美节不宜独任, 分些与人, 可以远害全身; 辱行污名不宜全推, 引些归己, 可以韬光养德。" " 执拗者福轻, ……而宽厚之士其年必长。"

       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

       综合法学亦称统一法学, 是2 0 世纪4 0 年代出现于西方法哲学界的一场影响颇大的法学研究运动。综合法学主张各主要法哲学流派应捐弃前嫌、抛弃本学派的狭隘主张, 吸收各家所长而融合于一体, 以建立适当的法哲学。

       首倡综合法学的是曾任美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学会会长、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美国分会会长的霍尔, 他曾先后出版《统一法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从法的理论到统一法理学》和《法理学基础》等著作。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博登海默从2 0 世纪5 0 年代起就响应霍尔的倡导, 后来出版了影响巨大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斯通致力于综合法学运动, 也先后出版了《人类的法和人类的正义》、《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理》等著作。另外, 参与并推动综合法学研究运动的还有德国的费克纳、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等人。

       综合法学认为, 自然法学仅仅注重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 谈论抽象的法的价值而忽视实证法律; 社会学法学和分析法学虽然重视实证法律研究, 但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的事实因素, 后者分析的则是法律的形式因素, 它们都极力回避法的本质问题。霍尔认为这种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学理论是一种谬误, 现实所需要的是各种法哲学方法论中有价值的因素的统一。博登海默则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 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 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 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因此, 任何视向单一的、角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益处, 但在整体上却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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