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胸怀
主动" 让道" 是一种宽容, 即是在人际交往中有较强的相容度。相容就是宽厚、容忍, 心胸宽广, 忍耐性强。人们常说这样一句话" :大海是广阔的, 比大海更宽广的是天空, 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胸怀。" 也有人把忍耐性比作弹簧, 具有能伸能屈的韧性。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 :谁若想在困厄时得到援助, 就应在平时待人以宽容。" 也就是说, 相容接纳、团结更多的人, 在平常的时候共奋斗, 在困难的时候共患难, 进而能增加成功的力量, 创造更多成功的机会。反之, 相容度低, 则会使人疏远, 减少合作力量, 人为地增加阻力。
人往往能够将别人的缺点看得一清二楚,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严厉地指责别人。在与人相处时, 还是要懂得体贴他人, 在不伤害人的前提下, 适当地帮助别人。如果以严厉的态度对待别人, 容易遭致他人的怨恨, 反而无法达到目的。避免遭受困扰的关键就在于你能否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人。
主动让道的宽容, 还包括对爱情观点的处理。我们不应用苛刻的标准去要求别人, 要尊重人家的自由权利。爱情之所以可以成为催人上进的力量, 不是由于严厉, 而是由于宽容。爱情使人原谅了爱人的种种缺点、毛病, 恰恰能使爱人" 旧貌换新颜" 。因此, 做一个肯理解、容纳他人的优点和缺点的人, 才会受到他人的欢迎。而对人吹毛求疵, 又批评又说教没完没了的人, 是不会有自己亲密的朋友, 人家对他只有敬而远之。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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