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判例法通常是与制定法相对而言,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根据判例法制度, 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 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 遵循先例原则" 。

       在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于1 2 世纪左右便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其内容大都由法院所作的判决编集而成。判例在传统上是英国法的主要形式。在其他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 由于历史上深受英国法传统的影响, 也都把判例作为法的重要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 由于立法、司法严格分开, 判例只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不作为法律本身, 不具法的约束力。

       在当代中国, 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只具有参考价值。但我国历史上的确存在过判例制度。封建社会的比、例、断例等, 都是判例。清朝末年的《大清律例》更是集中了1 8 9 2 条判例, 均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花儿对肥料有什么样的需求

       给花卉施肥是养好花卉的重要措施之一。做好施肥的关键在于做到适时和适量。适时, 就是要在花卉需要肥料的时候施肥, 而不应该在花卉不需要肥的时候施肥。例如, 发现花卉叶色变淡, 植株生长得细弱缓慢时施肥。此时施肥, 犹如雪中送炭, 最为适时。这可以用人进食来作个比喻。当肚子饿时得到食物, 就会吃得很香, 而且对人的健康有益。相反, 如果在肚子饱的时候或在即将睡眠的时候再吃大量的食物, 就不仅对身体无益, 反而有害健康。适量, 就是所施肥料的多少要很好掌握, 施得太少起不了作用; 而施过量了, 不但达不到使花卉生长健壮的目的, 而且会把花枝烧死。还要注意, 花卉在苗期宜多施氮肥, 这样可以促进幼苗生长迅速而健壮; 孕蕾期则应多施磷肥, 以利于着花。

       施肥还必须掌握季节, 春夏两季, 花卉生长得快而旺盛, 可多施肥; 入秋后花卉生长缓慢, 应少施肥; 到了冬季, 花卉有的枯死了, 一些多年生花卉, 也已停止生长, 处于冬眠状态, 不必再施肥。掌握好施肥的次数也是很重要的, 盆栽花卉的施肥, 次数不妨多些, 但每次施的量应以少些为好, 切不可施得过多、过浓。从立春到立秋这段时期, 一般可隔一星期至二星期施一次稀薄的肥水; 立秋后隔二星期至三星期施一次稀薄肥水; 立冬后不必再施。

       施肥的时间, 一般可在傍晚进行, 要特别注意的是天热的季节不能在中午前后施肥, 因为这段时间土温很高, 施肥容易伤根。此外, 浇肥水以前, 最好先把盆土松一松, 这样有利于肥水顺利下渗, 被植株的根系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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